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218号南山软件园东塔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周桥。
委托代理人金月,身份证住址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掌时代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宝妮、周委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萝卜特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德睿,被告指掌时代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植物总动员》,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原告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原告的主营业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作品的付费。
涉案作品是原告积聚专业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的。
原告为创作该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量受到严重冲击,从而影响到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公证费人民币516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差旅费人民币5000元;
4、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被告指掌时代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授权人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虽将涉案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复制发行权授予原告,但原告并无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因此,该授权书应认定为无效;
二、被告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涉案的魔头网是一个开放性的安卓应用分享平台,涉案游戏来自于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有主动上传涉案软件也并未因涉案软件获得任何收益;
三、魔头网已于2014年关闭,不再运营;
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软著登字第0253278号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快乐米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游戏软件(简称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1.0.0.0的著作权人是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作品的开发完成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9月17日。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授权人)向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了下列内容:授权人是植物总动员、黄金矿工、反恐狙击等游戏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游戏的中、英、日、韩文等各种语言版本及各升级版本)的著作权人;
以上游戏及授权人开发的其他全部游戏作品统称为“快乐米游戏”。
现授权人同意将快乐米游戏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给被授权人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快乐米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双方并确认,《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的侵权行为及以其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2014年1月28日,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德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孙亮及公证员助理郑甲午的监督下,李德睿利用公证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录互联网,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域名”项下输入“motou.com”,进行查询;
2、点击页面中的“www.motou.com”,进入“魔头网”网站,在页面搜索栏下输入“植物总动员”,进入相关页面后,点击“下载到电脑”选项,对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根据上述公证步骤,公证处制作成(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4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及其所附光盘,可以证明:1、首页网址为“www.motou.com”、名称为“魔头网”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本案被告指掌时代公司;
2、进入魔头网,输入关键词“植物总动员”点击搜索,出现了名称为“植物总动员”的文件,并显示该文件时间为“2011-06-09”,版本为“1.0.0.0”,并有“下载到电脑”、“一键安装”、“安装到手机”等几个操作按钮选项,并有“可恶的害虫即将入侵你的花园,一旦有害虫进入,美丽的花朵将无一幸免。
在这重要的关头,你需要把所有能动员的植物都动员起来,这也是你唯一的防御方式”等文字介绍;
3、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碟,内有一APK文件,将上述文件下载至手机中并运行,其开机界面显示有图形及“colorme”字样。
该公证书除公证涉案游戏外,另有多款其他游戏保全公证。
根据原告提交的“快乐米中国”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关于“植物总动员”,其游戏介绍为:“植物总动员是一款极富策略性的知名塔防手机游戏,该游戏由国内最早的知名手游开发商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并显示“下载游戏需支付15米币”。
该网页上载有“植物总动员”游戏操作界面截图,经比对,该截图与前述手机操作中显示的游戏操作界面一致。
被告亦当庭确认,原告主张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植物总动员”与魔头网上的游戏“植物总动员”系同一作品。
庭审中,被告主张魔头网上的相关涉案作品系由网友自行上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为证明其维权合理支出,原告萝卜特公司提交了其与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号码为15245355号的发票一张,证明其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整;
同时,还提交了付款单位为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证服务费发票一张,证明其公证服务费开支为人民币5160元。
原告另提交QQ邮箱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其曾就手游天下网站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向被告发送版权质询函;
被告否认曾收到质询函,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另查,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图形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相应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在14、33、43、30、25、15、35、38、41、42类商品上使用。
以上事实,有计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4号公证书、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是否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
二、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关于焦点一,原告是否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作品权属的证据。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计算机软件《快乐米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游戏软件(简称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1.0.0.0》的著作权人;
根据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原告之间的《授权书》,本案原告萝卜特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网站的网页打印件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据,魔头网网站上的“植物总动员”游戏作品与原告主张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快乐米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游戏软件(简称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1.0.0.0》是同一作品,因此,原告萝卜特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获得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该作品。
关于焦点二,被告是否侵权及其赔偿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14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可以证明,被告在其主办的魔头网网站(网址为www.motou.com)上提供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快乐米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游戏软件(简称植物总动员PlantsStory)1.0.0.0》的下载服务。
被告虽主张魔头网上的相关涉案作品系由网友自行上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计算机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软件,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其赔偿原告的损失数额为人民币20000元;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5160元,鉴于原告请求支付的合理开支并非仅用于本案,考虑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素,本院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元,由被告深圳市指掌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