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杰瑞·唐纳德。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阳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治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汉阳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现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