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198号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299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溪县七天商务宾馆,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溢香花城7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联系电话:19907040701。
法定代表人:丁胜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高,实际经营者。
特别授权。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溪县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溪县七天商务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金溪县七天商务宾馆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