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恒吴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2号
案件名称上海恒吴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62号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包钦文。

被告深圳市乐安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

法定代表人伍世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霖,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英权,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盐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63013××××.3)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请求书》,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文 全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代理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