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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姚金筑、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2号
案件名称原告诉被告姚金筑、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姚金筑,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2号原告柯惠忠。

委托代理人张鸿颉,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金筑,系个体工商户武汉市东西湖双华机械配件商行业主,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区十三支沟现代汽配城c1区19-20号。

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紫帽镇霞茂村村委会边。

法定代表人叶建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惠忠诉被告姚金筑、被告泉州建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名称:“定位组合式轮胎螺母”、专利号zl200720190084.5)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惠忠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第2601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决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待权利确定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惠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柯惠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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