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月,广东广信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住普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住南充市(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及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李晓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先后受雇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机场东门高益大厦305房和207房为工厂和仓库,从事假冒“COPPERTONE”注册商标防晒霜、假冒“MAC”注册商标眼线液、假冒“HERA”注册商标气垫BB霜、假冒“IOPE”注册商标CC隔离霜等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6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COPPERTONE”注册商标防晒霜9609支、假冒“MAC”注册商标眼线液4780支、假冒“HERA”注册商标气垫BB霜5510个、假冒“IOPE”注册商标CC隔离霜3100支及灌装机6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IOPE”注册商标的CC隔离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868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产品估价过高;
被告人黄某甲受雇于他人,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始,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先后受雇于一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机场东门高益大厦305房和207房为工厂和仓库,从事假冒“COPPERTONE”注册商标防晒霜、假冒“MAC”注册商标眼线液、假冒“HERA”注册商标气垫BB霜、假冒“IOPE”注册商标CC隔离霜等化妆品的生产加工工作。
6月10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上述三名被告人,并当场缴获假冒“COPPERTONE”注册商标防晒霜9609支、假冒“MAC”注册商标���线液4780支、假冒“HERA”注册商标气垫BB霜5510个、假冒“IOPE”注册商标CC隔离霜3100支及灌装机6台。
经鉴定,上述假冒“IOPE”注册商标的CC隔离霜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价值86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相关证据出具的情况说明,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侵权产品的鉴定证明,广州创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三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5)743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等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赖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涉案产品估价过高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无证据证实所假冒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故依法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赃物假冒“COPPERTONE”注册商标防晒霜9609支、假冒“MAC”注册商标眼线液4780支、假冒“HERA”注册商标气垫BB霜5510个、假冒“IOPE”注册商标CC隔离霜3100支,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灌装机6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