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初字第0016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光明眼镜旗舰店,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经营者:金爱庆,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光明眼镜旗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梁化成、人民陪审员杜军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已与砀山县光明眼镜旗舰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杰代理审判员 梁 化 成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惠 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