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30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