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61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伟达卫生用品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广场**号(商四街)。
注册号:330421640038990。
经营者:孙小红。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伟达卫生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