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何林。
委托代理人:王智周,重庆建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诉被告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林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宗申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何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