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8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恒信烟酒商行,住所地涡阳县。
经营者:杨焕青,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恒信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