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51号原告:王丽英。
委托代理人:高茂起,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老城隍庙肉火烧铺。
经营者:宋家山。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山东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潍城区老城隍庙肉火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