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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99号(美吉特科技五金城)19-230、23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忠许。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然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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