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
法定代表人廉香淑。
委托代理人矫立强,青岛城阳润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的起诉。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青岛市城阳区兴民源宾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