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974号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联邦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婷娟。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诉被告陈婷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