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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深圳市火车站爱景东食品部一店与吴景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32、733号
案件名称02深圳市火车站爱景东食品部一店与吴景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火车站爱景东食品部一店,吴景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32、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火车站爱景东食品部一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

经营者林立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景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上诉人深圳市火车站爱景东食品部一店(下称爱景东一店)因与被上诉人吴景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33002××××.6、ZL20123065××××.5)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84、1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且公证购买地址也位于深圳市。

因此,本两案中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爱景东一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爱景东一店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爱景东一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理由是:吴景贤诉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两案中,公证购买的产品不是从上诉人处购买,上诉人既不是生产商,也不是销售商,且从吴景贤提供的证据看,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产品是从上诉人处购买的,因此,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既不是生产地,也不是销售地,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吴景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爱景东一店的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公证购买地址也位于深圳市。

因此,本两案的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两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因此,爱景东一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爱景东一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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