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桥区恒泰眼镜店,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周久俊,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桥区恒泰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