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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54-1号
案件名称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54-1号原告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龙腾工业区龙腾一路8号A栋、B栋、C栋。

法定代表人陈德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水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洪桥头福达工业区第二栋1、2楼,第三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戴荣兴,董事长。

被告二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联盛路3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祥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志峥,广东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深圳市兴达线路板有限公司、被告二深圳天华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72017××××.4)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本案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宙电路板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150元,其余部分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淦(兼)书 记 员 龚 瀚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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