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93号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园埔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9156287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玉溪镇刘太珍便民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新田村4组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Q0259L。
经营者:刘太珍,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玉溪镇刘太珍便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