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州幸福狐狸内衣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幸福狐狸内衣厂。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陈美英。
委托代理人:田志荣,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幸福狐狸内衣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陈店幸福狐狸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以其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幸福狐狸内衣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广州幸福狐狸内衣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