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85-590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锐牛。
委托代理人:陈国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六案,原告诉称:原告合法获得第6740519号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
原告发现被告长期销售标有与原告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皮具产品,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银元商贸城有限公司六案的起诉。
六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合计为900元(每案1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