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广亮。
委托代理人王加加,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艳辉,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亮与被告江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亮撤回对被告江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