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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衢刑执字第7697号
案件名称李正右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正右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697号罪犯李正右,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温苍刑初字第8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正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右在服���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右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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