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119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梅子自选商店。
经营者:朱世梅,该商店经营业主。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迎江区老峰梅子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当庭和解,原告即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老峰梅子自选商店已当庭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