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5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忠亮杂货店,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经营者雷忠亮。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忠亮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