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30号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史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崇龙,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城区西图电脑软件销售中心。
委托代理人:沈国强。
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城区西图电脑软件销售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城区西图电脑软件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城区西图电脑软件销售中心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城区西图电脑软件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杰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