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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99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方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9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26710003-5。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根,合肥市包河区永名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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