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41号原告:何驰。
被告:潍城区某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潍城区某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被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