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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潍城区城关格杨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广州银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441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潍城区城关格杨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广州银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潍城区某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441号原告:何驰。

被告:潍城区某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被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潍城区某某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被告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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