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4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4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王恺,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华溪中路。

投资人陆兵。

委托代理人倪建平,系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部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易尚购物广场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