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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湖吴知初字第17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知初字第17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杨毅。

委托代理人:马继克。

被告: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经营者:曾庚元。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曾庚元副食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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