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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12号
案件名称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奇。

委托代理人徐向明,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宗斌,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ALBERTKARLREISS。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展期为2015年11月3日至11月6日)展出的“毛刺倒圆角设备EdgeBreaker”设备进行证据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阿库矫平设备(昆山)有限公司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展出的“毛刺倒圆角设备EdgeBreaker”设备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由原告杭州祥生砂光机制造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胡 宓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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