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罗帆,女,汉族,户籍住所地为湖北省南漳县武安,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沈阳市五爱好佳隆日用品商行。
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
经营者:刘敏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高健,男,1981���8月19日,住辽宁市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受理原告罗帆诉被告沈阳市五爱好佳隆日用品商行、高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9.4)纠纷一案后,原告罗帆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五爱好佳隆日用品商行、被告高健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帆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五爱好佳隆日用品商行、被告高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罗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