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98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飞跃工业城内。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芳,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财,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莱阳外向型工业园A区9号。
法定代表人: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山市置业针车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东生村。
法定代表人:石美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工业园区淮宝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青,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华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中山市置业针车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3元,减半收取3001.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