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974号原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信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永峰,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德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杨云彦,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鹏,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伟,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宁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德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迈宝赫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