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蒲西村7组74号。
法定代表人顾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赟,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前进村23组。
法定代表人陈坤,总经理。
被告南通驰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建路新村44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冯志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南通驰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由南通硒土水乡黄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