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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垦与重庆艾铭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区富宏农机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83号
案件名称陈垦与重庆艾铭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区富宏农机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垦,重庆艾铭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区富宏农机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183号原告:陈垦。

委托代理人尹世民,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沙,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艾铭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碧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富宏农机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经营者:刘维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垦诉被告重庆艾铭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璧山区富宏农机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49.5元,本院减半收取6924.75元,由原告陈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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