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51号原告:陈洁。
委托代理人:汤尚义、张桔,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巴洛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朱敏飞,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胜、杨思纯,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洁因与被告嘉兴巴洛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陈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