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56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颖达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旺德福商业中心*幢**号。
经营者:钱清溪。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县魏塘街道颖达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