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晨辉汽配商行,、潍柴、上柴”门市。
经营者杨晨飞,、潍柴、上柴”门市。
委托代理人孟亚军,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吉森,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晨辉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