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L-1931自由大道13-15号。
授权代表人:RichardAndrewLamb。
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奇宝居网络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1-3。
法定代表人:向寿权,职务情况下详。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新秀丽IP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奇宝居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本案属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法庭管辖范围,且标的在300万元以下,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