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0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
委托代理人:何剑青。
委托代理人:丁笑寒。
被告:义乌市利扩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利扩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