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70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晖,女,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潮顺发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沟北村南孙路沟北段32号。
经营者:项丽菊,女,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潮顺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潮顺发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潮顺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