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九公司)诉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福来公司)、被告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安堂公司)、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以下简称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三九公司、被告澳福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2015年9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三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平,被告澳福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建洲,被告白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堂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济安堂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九公司诉称:原告是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拥有的“999”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790551号,该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1年5月14日,其专用权经续展期限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
卫生巾;
消毒剂;
消毒纸巾;
药酒;
医用保健袋;
医用草药;
医用敷料;
医用营养品;
婴儿食品。
2012年1月,“999”商标被世界顶级传播服务集团WPP入选为《2011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TOP50强》。
2013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999”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后,原告发现被告澳福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痔康凝胶抗菌器”商品的显著位置标示“999”字样。
被告澳福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澳福来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由被告白马公司总销售,而原告系从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系被告济安堂公司的分公司)处购得侵权商品,足见,被告澳福来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行销全国,给原告的“999”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四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药品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损害原告商标的市场声誉,淡化原告的注册商标,损害原告商标的品牌价值。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澳福来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第1790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并立即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商品;
2、被告白马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0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3、四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4、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
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澳福来公司答辩称:一、被控侵权商品是根据被告白马公司的授权生产的,商品包装样式也由白马公司提供,如涉及侵权,则过错责任应在委托人;
二、被告白马公司是原告三九公司的子公司,有关企业和商品的介绍在网站上长期存在,足以影响公众判断,故我公司有理由相信白马公司有权使用“999”标识。
综上,原告起诉我公司商标侵权的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白马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并非本案中“痔康凝胶抗菌器”商品的总经销商,没有实施过侵犯原告第17905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我公司也是受害者,愿积极配合法院及原告清理损害我公司名誉的商品。
被告济安堂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审查的问题是:各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如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三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790551号“999”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和《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3)132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
3、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9155号公证书(含工作记录、销售清单、封存实物),证明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商品;
4、《电视广告代理合同》三份,证明原告对品牌宣传和维护付出了高成本,品牌影响深、范围广。
被告澳福来公司、被告白马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被告济安堂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未出庭,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澳福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证明其受被告白马公司委托生产涉诉商品;
2、三九企业集团企业及商品介绍相关网页内容,证明上述内容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三九企业集团及被告白马公司是“999”标识的合法持有人。
原告三九公司、被告白马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济安堂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未出庭,也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白马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未举证。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当事人质证时无异议的证据确认其真实性。
对于其他证据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
经审理查明:2002年,深圳南方制药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999”商标,注册号为1790551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人用药;
卫生巾;
消毒剂;
消毒纸巾;
药酒;
医用保健袋;
医用草药;
医用敷料;
医用营养品;
婴儿食品。
商标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
2012年3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止。
2009年4月13日,第1790551号“999”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2009年8月7日,该商标转让给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3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三九公司。
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999”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指导立案机关对相关案件予以处理。
2014年8月27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出具(2014)皖淮正公证字第915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陪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8月27日来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的济安堂平价药房(电厂路店)内,购买了含“痔康凝胶抗菌器”在内的十种商品,当场取得了《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销售清单》,并拍摄了商铺外观照片及所购物品照片。
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交原告保管。
庭审中,在到庭当事人各方确认公证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
涉案“痔康凝胶抗菌器”的外包装载明的生产企业为澳福来公司,由白马公司总经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号为豫宛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1640089号,执行标准为YZB/豫宛0089-2012。
该商品外包装盒的正面下方突出标注了“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该字号前以粗体标注“999”字样;
左上方标注三九生化字样和美芝林商标。
经对比,原告三九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实物包装上的“999”字样与其第1790551号“999”商标相同,对此,被告澳福来公司、被告白马公司无异议。
另查明:2012年12月12日,被告白马公司向被告澳福来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负责三九生化“美芝林”品牌66个商品的生产和包装印刷。
委托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
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2月20日。
本院认为:商标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相关公众能够将注册商标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正确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识别目的,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原告三九公司在其获准核定的第5类范围内依法享有的“999”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期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通过观察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的包装,可以明确的是,在被控侵权商品上并没有将“999”字样直接作为商标标识来使用,而是置于“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前,作为商品包装盒的装潢使用,但根据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普通消费者往往不能正确地区分商标、商品名称、商品装潢和企业字号,只要在相关商品上看到自己熟悉的商标文字或图形,即基于此来判断商品的来源,而不会细究这些文字或图形是否是作为商标使用。
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在第七十六条中专门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通过对外包装的色彩选择和字体设计等装潢方法突出了“999”字样的视觉效果,以普通消费者认知眼光,在整体观感上,如不经仔细辨认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具有特定联系,“999”与其并列的被告白马公司企业名称的前半部分“三九集团”结合起来,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为第1790551号“999”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其许可制造的商品(至于“三九集团”字样本身的使用,系企业改制、经营主体变更后的遗留问题,亦不在双方当事人诉争范围内,故在本案中不作评判)。
故本院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关于涉案侵权行为、侵权主体的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药品作为××、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适用等环节都存在严格的管理。
在药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销售企业、所使用的产品规格、所取得的注册号等内容,在无确实、有效的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客观、真实的。
审理中,被告澳福来公司主张其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系基于被告白马公司的委托授权,并提交被告白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予以证实,该委托书载明被告白马公司委托被告澳福来公司实施三九生化“美芝林”品牌66个商品的生产和包装印刷,委托有效期也与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相互印证。
对被告澳福来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被告白马公司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
亦即,被告澳福来公司已经就二被告之间存在委托生产关系的基本事实提交了证据,且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被告白马公司在此情形下并未就争议事实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澳福来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进而,认定被告白马公司与被告澳福来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原告三九公司在诉状中的主张及其在审理中对诉讼请求的进一步明确,原告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白马公司明知“999”系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在未获得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委托他人生产以“999”字样作为包装装潢的商品,应就其委托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澳福来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生产企业,应对委托人是否有权使用或授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验看对方取得权利的诸如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文件,是理性经营者应当知道并有条件加以关注的,但被告澳福来公司对委托事务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不力,据此实施了侵权注册商标权的生产行为,应就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济安堂公司及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客观上也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被告济安堂公司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经本院依法通知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存在合法来源。
故被告济安堂公司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应就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原告三九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请:1、判令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判令被告澳福来公司销毁生产侵权商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商品的诉请,首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其所主张的生产模具且该生产模具系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
其次,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在市场上流通的以及库存商品的存在;
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3、判令四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登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商标权属于财产权,赔礼道歉并非法定的商标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另一方面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的降低,确有消除不良影响的必要,故本院对该诉请亦不支持;
4、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在审理中,原告明确为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或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范围及主观过错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白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被告澳福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济安堂公司及被告济安堂公司电厂路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790551号“99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痔康凝胶抗菌器商品;
二、被告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30000元;
四、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三九集团昆明白马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元;
由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被告淮南市济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电厂路店负担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