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佛罗伦萨省佛罗伦萨市都纳波尼大街73号R。
法定代表人LEDIVELECLEMMIMICAELA,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朱勇芳,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南通千色时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