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等与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4号
案件名称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等与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李锐,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房县红塔乡谢家湾*组***号),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36、38号二层2052档。

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满芳庭1-102。

法定代表人:刘昌松。

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以下简称“永丽玩具行”)诉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锐及原告李锐、永丽玩具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标、高慧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

2014年9月,原告李锐与原告永丽玩具行签订了《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上述专利排他性授权予永丽玩具行经营者李德炳使用,且原告永丽玩具行一直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至今。

2014年底两原告大量生产出涉案专利产品后,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络上大肆销售模仿涉案专利设计的产品,销量惊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614元(其中律���费5000元、公证费253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84元),合计57614元。

被告未到庭答辩,但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一份,具体内容为:1、被告不生产被诉产品也没有实体店铺,只是在网上销售被诉产品。

2、被告销售的被诉产品系来自于扬州市五亭龙玩具市场。

3、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就立即下架被诉产品不再销售了,并删除了链接。

被告仅卖出过4个被诉产品,每个售价为28元,其中包括原告买了3个作为证据,总共销售价为112元。

4、原告认为被告大肆销售侵权产品,没有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8月27日。

2014年9月1日原告李锐与原告永丽玩具行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将该专利排他性许可予原告永丽玩具行使用,约定使用权转让的总费用为8万元,使用时间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日止。

另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2015年2月3日,原告李锐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www.jd.com网站中的千仟虎毛绒玩具官方旗舰店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的网页第一张截图显示,千仟虎毛绒玩具官方旗舰店公司名为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商品名为“羊年吉祥物创意礼品毛绒玩具羊钱发财羊公仔婚庆礼物红色”,京东价28.00及相应商品图片。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77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另在上述网页中点击“请登录”,输入登录名及密码后,回到上述网页。

在该网页的数量栏输入“3”,点击“轻松购”,在弹出页面输入选择收货人信息为“李186××××889494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城区福场路5号B栋801房”,支付84元货款成功后,订单号为8329040157。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78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2015年2月6日,原告李锐依旧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开了快递单号为“560274887925”的包裹,内有被诉产品三个,发票一张(显示有:收款单位为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84)。

后公证处对该包裹进行封存。

上述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交的(2015)粤广海珠第3385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2015年2月10日,原告李锐再次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对www.jd.com网站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在上述网页中点击“请登录”,输入登录名及密码后,在弹出的网页内点击“我的订单”出现的页面显示订单编号为8329040157,运单号为560274887925,2015年2月9日快件已签收,收货信息地址为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城区福场路5号B栋801房。

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过程,有原告提��的(2015)粤广海珠第3420号公证书予以佐证。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被诉产品三个,印有被告名称的发票一张,照片如下: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两原告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原告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530元、购买被诉产品费用84元,上述费用均提交了票据。

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性及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提交了律师函快递单一张及其生产的涉案专利产品库存积压的照片一张。

原告认为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生产的涉案专利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出去,造成了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为证明其销售被诉产品数量小,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了以下证据:两份订单详情。

其中,订单号为8329040157的订单详情显示:销售数量为3、金额为84,此份订单的产品亦即是由原告所购买的被诉产品。

订单号为8324256839的订单详情显示:销售数量为1,金额为28,收货人为李顺,订单完成时间为2015年2月8日。

两原告认为,京东网的店需要缴纳50万元至100万元的押金,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应不仅于此。

关于这两份订单,确认订单号为8329040157的产品是由原告所购,收货人为李顺的订单不予确认。

综上,不确认被告只卖个四个侵权产品。

另查明,被告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玩具、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家具用品、帐篷、睡袋、箱包销售,成立于2014年2月21日。

本院认为:原告李锐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原告永丽玩具行是ZL201430103206.8“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许可实施人,两原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两原告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近似。

本案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为同类产品毛绒玩具。

经对比,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都是整体站立并抬头的山羊造型,顶部为向左右弯曲的羊角,整体大致呈“¥”形,产品中上部绣有羊的眼睛、鼻子、嘴巴,区别点在于羊角部分的图案纹路不同及眼镜、嘴巴形状略有差异。

但上述区别点并未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产生实质性差异,故应当认定构成相似。

因此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告在答辩状中确认销售了被诉产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经两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专利权。

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被告认为其仅销售了四个被诉产品并提交了订单详情,但两原告不予确认,且该份订单详情系被告自行打印盖章提交,证明力不强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据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销售数量,对于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侵权获利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类型,被告在京东网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广,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被诉产品销售单价等情况予以酌定。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属于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毛绒玩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行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7614元;四、驳回原告李锐、广州市荔湾区永丽玩具���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0元,由被告扬州恒茂玩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