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美红。
委托代理人:张郁清。
被告:朱樟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樟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