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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顺杰与梁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46号
案件名称陈顺杰与梁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顺杰,梁明坤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顺杰(系湛江市赤坎区雨涛水暖器材批发部经营者),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

经营地址:广东省湛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明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陈顺杰因与被上诉人梁明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2005××××.X)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梁明坤诉陈顺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

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判决书、宣判笔录和上诉须知。

陈顺杰不服,于2015年1月7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审法院邮寄上诉状。

原审法院的跟案书记员在收到陈顺杰的上诉状后,已经通知陈顺杰缴纳案件受理费,陈顺杰表示会跟进此事,但至2015年9月8日,陈顺杰未将已经缴纳受理费的凭证复印件交给上述跟案书记员。

《上诉须知》告知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须知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陈顺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缓(减、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顺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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