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60~966-2号原告:胡崇亮,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赤水。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崇亮诉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七案中,原告胡崇亮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崇亮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七星明珠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七案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合计175元,由原告胡崇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