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知初字第0032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潜江市南洋烟酒城。
经营场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10号。
经营者陈静,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回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横堤路13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007120029。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潜江市南洋烟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潜江市南洋烟酒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