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知初字第8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修风,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钜超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12-付7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钜超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